|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如何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向法院起诉,并且是向法院申请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