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被起诉的担保人可通过证明以下主张来自保:1.主债权已消灭;2.担保物权已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起诉;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人被起诉时,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主张来自保:
 1. 主债权已经消灭;
 2. 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3. 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
 4.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5.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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