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人 没有具体的比例承担问题。只有承担一般担保的责任,还是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一般担保只有在主 债务人 无法承担 债务 时才承担责任。连带担保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 , 债权人 可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