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占有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及其法律规定 |
释义 | 占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属于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不退还的行为,涉嫌侵占罪。侵占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遗忘物与遗失物有区别,遗忘物是被物主疏忽遗忘在某处但仍在其控制范围内,而遗失物是不知物之所在的动产。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认定。 法律分析 一、占有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 1、占有遗忘物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还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他人的埋藏物。 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占有遗忘物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还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侵占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行为必须出于故意。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遗忘物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与遗失物不同。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因此,对于占有遗忘物的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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