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经过培训,但仍然无法胜任工作,公司会采取哪些措施? |
释义 | 员工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雇,但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先考核员工,若不能胜任工作,可进行培训或调岗。再次考核后,如仍不能胜任,公司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雇,并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未按程序解雇,可能需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依法解雇需满足三个条件: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考核后判断员工是否胜任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员工培训是指一定组织为开展业务及培育人才的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的管理活动,公开课、内训、等均为常见的员工培训及企业培训形式。 网友咨询: 员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解雇吗? 律师解答: 可以,调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被辞退是合法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安排员工进行考核;其次,员工经过考核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公司应该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或者将其调岗;再次,员工培训或者调岗后,再安排员工进行一次考核;最后,如果员工在第二次考核仍然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员工,却未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条件的,都难以避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风险。 律师补充: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单方辞退劳动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证明“劳动者经过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证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关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但是,劳动者是否仍然不能胜任,一般需要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后,才可以判断。如果仅仅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没有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可能只会被视为仅仅完成了培训或者调岗,但是无法证明劳动者在培训或者调岗后,是否符合工作的胜任标准,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胜任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包括安排员工进行考核、再次培训或调岗,并进行第二次考核。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可能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前应慎重考虑,并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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