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有什么 |
释义 | 一、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有什么 1、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完全相同;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3)犯罪对象不同; (4)发生的范围不同; (5)客观行为不同; (6)犯罪的内容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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