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经济仲裁后能再去法院吗     可以,对经济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裁决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