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保险公司以继往开过相关病史为由拒赔我的猝死保险,我该如何证明这是他们的责任? |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除外责任。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约定或者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症状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除外责任。”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症状的,保险人未及时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除外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病史,并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特别约定或除外责任。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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