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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达州市车辆违章处理指南
释义
    达州交通违章网上处理可办理四川省籍非营运机动车辆的简易违法行为,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打印处罚决定书。办理流程包括注册、查询违法、自助处罚、网上缴款。办理时限即时受理。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包括达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直属一大队车管所、直属二大队车管所、宣汉县车管所。电子监控处理需绑定本人机动车及驾驶证,处理金额限200元以下。缴款方式有银行柜面和网上支付。
    法律分析
    达州交通违章网上处理网址:
    可办理事项:
    1、四川省籍非营运的机动车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200元以下罚款)的、非重点监管的违法行为。
    2、交通违法行为确认
    3、处罚决定书号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4、打印处罚决定书。
    处理流程:
    1、登陆。
    2、点击注册,填写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和姓名,点击下一步。
    3、根据提示设置密码,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页面自动跳转至便民中心。
    4、点击交通违法查询,阅读法律条款,选择自助处罚。
    5、通过网上银行缴款。
    办理流程:
    驾驶人到所属地交通队办公大厅或车管所——确认和处理——开具处罚决定书——去指定银行的任意支行缴纳罚款。
    温馨提示: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数额。
    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达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达州市经开区长江村五组(达州联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2、直属一大队车管所
    地址:达州市北外大山湾(高家坝路)2号(**天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3、直属二大队车管所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南路529号
    联系电话:
    4、宣汉县车管所
    地址: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274号
    联系电话:
    电子监控处理网址:(注册登陆后即可办理)
    注意事项:
    1、处理电子监控记录前要需要绑定本人的机动车及驾驶证。
    2、只能处理罚款金额为200元以下的电子监控记录(200元以上需要到交警大队业务大厅办理)。
    3、处理电子监空记录后驾驶证累记记分达12分的不允许处理。
    4、缴款罚款在线支付成功后电子监控才算处理成功。
    5、该功能只可以为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处理电子监控记录。
    1、银行柜面缴纳
    持处罚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柜面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
    2、离柜缴纳
    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或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纳时输入处罚决定书编号调取违法处罚数据,录入相关要素缴纳罚款。
    结语
    方便快捷的达州交通违章网上处理网址为您提供了便捷的服务。您可以通过该网站办理四川省籍非营运机动车辆的简易程序处理,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处罚决定书的打印和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等。办理流程简单,只需登陆、注册、查询违法行为并通过网上银行缴款即可。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并缴纳罚款。请注意,逾期未缴纳的罚款将加处3%的罚款金额,办理时限为即时受理。如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咨询相关车管所的联系电话。为了您的方便,还提供了电子监控处理网址,但请注意该功能仅适用于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的情况。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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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7 2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