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
释义
    虚拟财产的主要特点包括价值性、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流通性。价值来源于玩家在游戏中的行为和购买虚拟物品所付出的费用,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效用性指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东西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稀缺性表现在它是由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事先预设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而且这种虚拟物品并非一定可以获得,具有可流通性,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换。
    法律分析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基本属性。尽管其形态与现实财产不同,但它仍然符合作为一般财产的基本特征。
    一是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等的获得有两种方式,其一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得到,其二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即可。用户为获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许多无形的付出,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是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即有使用价值。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不能只局限于日常生活中的物质需求,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东西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网络游戏用户可以通过对虚拟物品的使用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它使用价值就在于它的娱乐功能。
    三是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虚拟财产产生的技术机制来看,一方面,它是由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事先预设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当然,这里讲的只能是可能获得,并非是一定可以获得的,因为,还要考虑完成特定游戏行为的几率,即在诸多完成特定游戏的行为中,只有一定比率的该行为完成者才可能获得这种作为奖励品的虚拟物品。这样就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了稀缺性这一重要特征。
    四是虚拟财产具有可流通性。交易是体现财产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虚拟财产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换。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流通性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用户之间自发的相互转让。
    二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转让。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
    拓展延伸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一直备受争议。在本人的法律分析中,我们将探讨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
    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主要表现在其财产权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的财产,其所有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虚拟财产的财产权也存在一些争议。一方面,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转让或者继承,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波动较大,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也会影响到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
    针对这些争议,本人认为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需要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和管理。一方面,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应当与现实财产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波动较大,需要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其价值属性也备受争议。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虚拟财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法律规定。
    结语
    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基本属性,包括价值性、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流通性。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体现在玩家为获得虚拟角色所需要付出的费用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效用性体现在网络游戏用户可以通过对虚拟物品的使用得到精神上的满足;稀缺性体现在虚拟财产是由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事先预设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而且并非一定可以获得的;可流通性体现在虚拟财产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换,包括用户之间自发的相互转让和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转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6/7 6: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