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恩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贵州省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征地补偿的标准按照不同类型土地和不同征收方式有所不同,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对于失地农民,则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
    2020年,贵州省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
    第九条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
    贵州征地补偿的价格的标准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尽量在合适的区间进行有效的操作,但是政策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有着较多的提升,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认识,在在资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处置,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自己需要了解。
    拓展延伸
    根据《黔南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得到了明确。这些制度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因此,这些制度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7/23 0: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