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