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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新农村建设住房补偿标准
释义
    该文章讲述了浙江省针对新农村建设所制定的住房补偿标准。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单价会因房屋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而建设价格较高的住房则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每个家庭(以户籍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拥有多处宅基地和房屋的将得不到拆迁补偿。各地对人均拥有住房的最大面积有最高规定,超出范围的面积不予补偿。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籍分开,拥有新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一定时间和地区普
    法律分析
    浙江省针对新农村建设所制定的住房补偿标准,首先,农民可以依据所拥有的房屋类型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偿,拆迁补偿单价会因房屋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而建设价格较高的住房,每平方米将获得更高的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一个家庭(以户籍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拥有多处宅基地和房屋的,将得不到拆迁补偿。各地对人均拥有住房的最大面积有最高规定,超出范围的面积不予补偿。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籍分开,拥有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一定时间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城市规划确定。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条件确定。
    现在土地管理中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拆迁必须在农民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进行。如果不给农民补偿,就不允许强拆农民的房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规范当前农村的强拆现象。
    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即拆迁必须让农民过上好日子,不能越来越穷,这已经成为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底线,通过拆迁来改善农民的生活,不能盲目拆迁,让农民越来越难拆迁。
    为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对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每月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数给予补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新《土地法》明确了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农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也将实行“公平合理”原则,同时,还将对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补偿必须保护被拆迁人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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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是指拆迁补偿金、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过渡费。拆迁补偿金是指拆迁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进行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拆迁安置费是指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对被拆迁人进行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拆迁过渡费是指拆迁单位在拆迁过渡期间,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过渡性安置措施的补偿。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结语
    浙江省针对新农村建设所制定的住房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规范当前农村的强拆现象。农民可以依据所拥有的房屋类型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偿,拆迁补偿单价会因房屋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而建设价格较高的住房,每平方米将获得更高的补偿。但一个家庭(以户籍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拥有多处宅基地和房屋的,将得不到拆迁补偿。各地对人均拥有住房的最大面积有最高规定,超出范围的面积不予补偿。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籍分开,拥有新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一定时间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城市规划确定。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条件确定。现在土地管理中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拆迁必须在农民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进行。如果不给农民补偿,就不允许强拆农民的房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规范当前农村的强拆现象。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即拆迁必须让农民过上好日子,不能越来越穷,这已经成为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底线,通过拆迁来改善农民的生活,不能盲目拆迁,让农民越来越难拆迁。为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对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每月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数给予补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新《土地法》明确了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农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也将实行“公平合理”原则,同时,还将对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补偿必须保护被拆迁人的相关利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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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17: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