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