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