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二手房贷款新政策 |
释义 | 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的条件有: 1、贷款人按照本市要求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 2、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 3、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4、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如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申请表原件。 综上所述,银行在收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会对用户的借款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面签手续,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公积金对冲协议及公积金扣款协议。银行初审通过后会将初审合格的数据推送至中心审批科待复审。如果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通过,那么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委托商业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放款。申请人获得贷款资金后按照规定按时还款即可。 二、武汉公积金贷款新政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 凡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明确了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是增加了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贷款条件,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二是增加了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是规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有效期,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区别对待。 此次新政还特别说明,新政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即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具体操作上设定政策过渡期,并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加以区别对待。 如在异地贷款实施细则颁布之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登记的贷款申请,仍按原异地政策标准执行。贷款新政颁布之日起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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