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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被定为犯罪中止是否合理
释义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该犯罪是持续或者连续性的犯罪,未构成既遂的,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合理的。如果一次侵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则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不构成之前的犯罪的中止,但可构成多次犯罪行为中正在进行的犯罪的中止。
    一、案发前退赃算中止吗?
    案发前退赃不算中止。犯罪形态分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这些形态是不会倒退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当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既遂的,就不会再恢复到之前中止的状态,就算案发前退赃也构成犯罪既遂。
    二、定罪免处会不会影响三代
    依据法律规定,定罪免处就是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对子女是没有影响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时候免于刑事处罚的,就是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基本特征是: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和着手实施犯罪两个阶段。犯罪已经完成,结果已经发生,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
    2、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本可以继续实行犯罪,但主观上放弃犯罪行为的实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尚未发生犯罪结果,而行为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犯罪中止必须是本次犯罪行为的彻底终止。所谓“彻底终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弃本次犯罪的原有意图或追求,在行为上彻底停止了犯罪的继续。
    定罪免除的适用: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
    三、犯罪中止存在于哪些阶段
    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实施到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其实都是可以发生犯罪中止的。而犯罪中止就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自动的放弃了犯罪,另一种则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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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5 13: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