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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在检察院又返回公安怎么处理
释义
    检查院退回案件时,根据不同理由采取不同措施: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需补充侦查;若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公安机关需撤销案件;若犯罪事实非该行为人所为,公安机关需终止侦查并重新侦查。
    法律分析
    检查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看以什么理由退回案件,若检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那么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话,检查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件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若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的情形退回公安机关,则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检查院的要求对有关人员撤销案件。若检查院以犯罪事实不是该行为人所为作为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则公安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开始重新侦查。
    拓展延伸
    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如何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当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部门时,需要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首先,公安部门应仔细研究检察院退回的理由,并针对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其次,公安部门应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审查相关证人证言,并遵循法定程序。若发现新的线索或证据,应及时补充调查,并进行必要的追踪取证。最后,公安部门应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检察院,以便其重新审查案件。在整个过程中,公安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结语
    公安部门应认真对待检察院退回的案件,根据退回理由展开后续调查。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充分收集证据、审查证人证言,遵循法定程序。如有新线索或证据,及时补充调查并追踪取证。最终,提交调查结果给检察院重新审查。公安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查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四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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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13: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