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国家规定。二是,有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行为人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予以取缔。三是,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在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后,仍然进行活动的,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未经注册登记却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如何处罚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是房屋出租人。二是,行为人是明知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犯罪活动不知道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行为。三是,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如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或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等。如果承租人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是在出租房屋里进行,而是在其他地点,房屋出租人没有报告的,也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行为。四是,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瞒着车主偷拿钥匙去实施偷开的行为;二是撬开他人机动车车门或者趁车门没锁实施偷开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偷开人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也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不是以盗窃为目的,偷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过“车瘾”、好奇,为了练习开车,为了临时作交通工具使用,有的还可能是出于恶作剧等目的,最终仍然想将车归还原主,而没有想非法占有。但是,偷开他人的机动车,如果偷开后又非法占有机动车的,利用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的,或者偷开后导致机动车丢失、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档处罚。其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等情形。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如何处罚? 1、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公众活动场所如果不重视安全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如果违反安全规定,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违反安全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因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在该场所有发生重特大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从而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的前提是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现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首先要责令改正。这里的“责令改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书面通知,要求违反安全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险。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但拒不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改正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则不能进行处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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