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中的拍卖处理问题 |
释义 | 《关于流拍处理的法律规范》指出,股权拍卖流拍时,应继续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前次的90%;三次拍卖仍不成交时,按第三次保留价折价给债权人。而对于其他财产拍卖,保留价第一次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再次拍卖时可适度降低,但每次降幅不超过前次的20%。前者具体操作性更强,可参照适用于实物财产拍卖。 法律分析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变现策略与拍卖处理问题 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变现策略与拍卖处理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资产需要被变卖以偿还债务。而资产变现策略的选择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拍卖处理作为一种常见的资产变现方式,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如何确定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拍卖的方式和规则,都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其次,如何评估和定价拍卖资产,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交易过程,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此外,如何吸引潜在的买家参与拍卖,以达到最佳的资产变现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因此,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变现策略与拍卖处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和市场等多个因素,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结语 针对流拍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两个,分别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其中,最高法院规定了股权拍卖的保留价和多次拍卖的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拍卖的保留价降低幅度。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可操作,其他财产拍卖可参照适用。在破产清算中,拍卖处理作为一种常见的资产变现方式,需要解决时间、地点、方式、规则、评估定价和吸引买家等问题。综合考虑法律、经济和市场等因素,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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