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怎么办?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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