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可用于维权或报销;受票企业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两者都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因此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原始凭证报销入账。而且电子发票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采用电子发票的原因: 1.商家考虑成本问题,故意不开具发票; 2.许多网店没有实体店,也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没有提供发票的资质。而且,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相比,不需要通过“税控机”,也不用企业负责人频频到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它能瞬间即成,虚假真伪即刻核实,操作简便易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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