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只要你是中国公职人员,无论是因私办理出境证件,还是取得外国国籍或永居的,一律要给予严厉处分,轻则记大过,重则撤职或开除!     所谓“公职人员”的范畴是什么呢?     据中国纪检委解释,公职人员包括了6类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