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被追尾对方全责应当由对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造成追尾事故的一方属于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一定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