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 债务人 破产,保 证人 连带保证的,不论 债务 到期与否, 债权人 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诉讼 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