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项扣除的大病医疗指的是以下几种大病: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规定如下: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时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综上所述,大病抵扣个税里大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他疑难杂症等。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