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供暖有以下规定:  1、物业服务人不能利用停止供暖的方式方式催缴物业费;  2、接受供暖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与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供暖费用,如当事人逾期不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供暖人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暖;  3、供暖人停止供暖前应通知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