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辩护人可以主张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力,但不能视为非法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可以就鉴定意见的证据力提出质疑,但这并不意味着鉴定本身就构成非法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被告人、被告单位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科技手段严重侵害人身权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调取、鉴定电子数据的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鉴定人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提出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