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收养孩子的,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证是什么?     1.领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