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县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档案证明。     婚姻证明是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职业、工作性质、地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