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您的描述,如果经过公证就不需要再签字放弃了。【相关法律规定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