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