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审下列情况是不合格的: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