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是否有权? |
释义 | 婆家动迁房只有儿子名字儿媳是否有份要看动迁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动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即便房子写了儿子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儿媳妇也有份的。 法律分析 1、婆家动迁房只有儿子名字儿媳是否有份要看动迁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2、动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即便房子写了儿子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儿媳妇也有份的。在离婚的时候,不管写谁的名字,夫妻两人都是均分房产的。 拓展延伸 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定 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享有一定的权利。首先,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包括婆家动迁房。因此,儿媳有权分享这个财产。其次,根据《拆迁管理条例》,在动迁过程中,儿媳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此外,根据《物权法》,儿媳可以享有婆家动迁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和当地政策来确定。综上所述,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但具体权益的实现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和处理。 结语 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的权利保障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享有一定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儿媳有权分享此财产。同时,在动迁过程中,儿媳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和安置。根据物权法,儿媳可能享有婆家动迁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和当地政策确定。综上所述,儿媳在婆家动迁房中享有一定权利保障,但具体权益的实现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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