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后责任方必须垫付医药费吗 |
释义 | 看具体情况而定,但交通事故责任方应主动积极垫付医疗费用,但不垫付医疗费永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责任方本身的经济困难。此时,伤者一方可要求交警部门向责任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出具《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直接向医院垫付医疗费。 一、保险公司打到医院的钱怎么退 保险公司打到医院的钱属于垫付费用,若是自己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导致最后垫付的钱有多,一般可以直接退还回来,不会退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垫付医疗费用时,会根据案件评估一部分费用,最后投保人再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会扣除垫付费用,报销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垫付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若是车险申请垫付,需要交警开具垫付通知书,否则保险公司不会垫付。 二、车主全责垫付医药费如何处理 1.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对医疗费进行垫付的,如果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未超过限额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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