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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上的优先权有哪些类型?
释义
    优先权是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其优先实现,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优先顺序,旨在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与担保物权有重大差别,应被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法律分析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1、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可以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牵强的。这种归类方法是基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一些类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一部分与担保物权类似的效力,因此立法者在基于某种目的要保护某种债权时,可以借用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2、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优先权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些行业需要维持基本效率,从而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法律的直接干预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制度的内容也不断扩充,但是制定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不应该背离其本意,即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优先权无存在的意义。
    4、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优先权的顺序应当直接由法律规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与抵押权的顺序依当事人的登记的先后而定显然不同,对此根本不存在当事人的意志,不存在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体现了很强的立法政策性。
    结语
    优先权是一种特殊效力,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它保障了这些权利能够优先实现,与普通债权不同,也与典型担保物权有重大差别。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涉及范围包括诉讼费用、医疗费用等,体现了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优先权的目的是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追求实质正义。优先权的顺序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因此,优先权是一种具有独特法律特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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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