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国家秘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秘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秘密或者隐私,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界限,不能将同一信息既界定为国家秘密,又界定为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一般认为,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存在明显区别:     1、关系的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关系的利益主体是有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秘密标志不同。工作秘密没有法定的专属标志,一般以“内部文件”“内部事项”等方式作出提示,国家秘密则有专属标志。     4、管理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措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国家秘密管理由保密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5、适用法律不同。工作秘密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务员法,国家秘密的保护,则要严格依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6、法律责任不同。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仅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符合条件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