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名称作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的行政区划应当使用本公司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公司名称一般情况下不得含有其他公司的名称,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另外,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汉字,不得适用拼音以及阿拉伯数字。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