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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名称注册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一、公司注册名称规定是什么?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二、公司名称注册程序
    首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被委托人与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时的申请人不同的,应由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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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19: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