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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有哪些事项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什么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怎样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法。设立这一新经营模式的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虽采用合伙的模式,但各合伙人之间往往各自开展业务,彼此之间相对比较独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模式后,可以保护无责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证经营的稳定性法。
    

法律客观:
    


    一、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需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问题。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有合法约定的可按约定分配。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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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16: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