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外收入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以及其他的不属于营业所得的收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