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到结婚年龄生孩子,按照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