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一般情况下,一方配偶是军人的,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才能离婚。但有几种情况例外: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本条特殊规定。二、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也不适用本条特殊保护规定。另外,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但对于已经退伍的军人则不在特殊保护范围内。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婚前/婚内财产进行特殊约定的,一般对于婚内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有权进行分割。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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