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般准合同主要指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支付履行道德义务;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无付款义务的债务清偿。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无因管理是怎样的一种特征? 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 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由谁承担 无因管理之债是由收益人承担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