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纠正判决书中的错字? |
释义 | 裁决书错误需修改,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裁决书进行裁定。裁定范围包括:无人管理裁决书、当事人对管辖部门有异议、撤销起诉、执行前已保全或执行、准许/不准撤销诉讼、停止/中止诉讼、裁决书笔误、双方停止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允许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清楚说明裁定原因和结果。 法律分析 一、对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给的裁决书中有错误的,必须要对该错误进行修改的,但是需要看该错误具体是怎样的,如果这个裁决书中遗漏了该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场案件所需要的诉讼费用以及关于这件案子中的当事人的实际的权利因为错误没有表达清楚或者直接遗漏的,当地的人民法院会通过审查这份裁决书,然后对这份裁决书做出补充的判决,这个补充判决与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二、如果是裁决书上有错字,用的词语有歧义的,计算错误的,用文字描述的内容超出了判决时候的决定的以及在裁决书中有某些细小的地方与之前描述不一样的,当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份裁决书进行裁定然后修改。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裁决书进行裁定的范围的情况是: 1、当地的人民法院给出裁决书之后,却没人对这份裁决书中的内容进行处理,相当于没人来管理这份裁决书。 2、在当地的人民法院给出裁决书之后,所得到这份裁决书的当事人对其中的内容所属的管辖部门不清楚或者有异议的。 3、当事人在得到裁决书之后,进行撤销起诉的。 4、在裁决书出来之后,当事人直接进行了保全或者在出来之前已经执行了裁决书中的相关内容。 5、裁决书出来之后,当事人要求准许撤销诉讼或者不予许撤销诉讼。 6、裁决书出来之后,当事人打算停止该案件的诉讼或者在裁决书出来之前就决定中止本次案件的诉讼。 7、裁决书出来之后,该案件的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笔误的情况,要求当地的人民法院对裁决书中的内容进行修改。 8、在裁决书出来之前或者出来之后,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停止了执行。 9、在裁决书出来之后,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该裁决书中的仲裁裁决或者不允许执行的情况。 10、在裁决书出来之后发现该裁决书中的内容是不被允许执行的是公证机关要求必须执行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进行裁定才能解决的事情。并且在进行裁决书裁定的时候,裁定书中需要将裁定的原因说明清楚以及这次裁定的结果是什么也是需要在裁定书中详细的写出来的。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裁决书进行裁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错误、遗漏、错字、歧义、计算错误等进行修改,并补充判决;对裁决书中的内容进行管理、管辖部门异议、撤销起诉、保全执行、准许撤销诉讼、停止诉讼、修改内容、停止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债权文书等情况进行裁定。裁定书需详细说明裁定原因及结果,具有与裁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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