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如果没有,可以不用填写或者填写无即可。     曾用名是说明您以前曾经用过这个名字,而不是您现在的合法用名,那个曾用名如果您喜欢,可以在非正规场合时使用,您现在只能用您的现用名办理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派出所能否恢复曾用名     派出所能把名字改回到曾用名。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申请书和;     3、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     曾用名没有怎么填     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的,在填写其他信息时,不需要体现该项。户口本的“曾用名”是指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名字与当事人曾经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须体现时应该填列的选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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