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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乙肝能不能办理健康证
释义
    乙肝病毒携带者仍可正常办理健康证,但需要持有“健康合格证”。健康证是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条例》,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员。
    法律分析
    在2023年,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可以正常办理健康证。
    什么是健康证
    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相关法律知识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拓展延伸
    2023年健康证办理相关规定:正常与限制
    据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通知,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健康证。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办理健康证需要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内在正规医院进行乙肝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证明。此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办理健康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内在正规医院进行乙肝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证明。其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总之,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健康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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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6: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