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无法播种,荒废十来年,是否可以用来搭建养殖厂? |
释义 | 浙江省出台新政,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该政策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大户,可占用基本农田,但需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建立适度规模养殖场,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同时,取消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改为备案制。这一政策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和资源利用。 法律分析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浙江省下发相关文件,首次将这个政策“落地”:第一、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解读: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第二、针对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大户,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解读:只有粮食生产附属设施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第三、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到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第四、取消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的规定,改为备案制。生产经营者无需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 结语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设施农业的进一步支持。浙江省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具体措施,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简化了审批手续。同时,针对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大户,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但需要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此外,对于适度规模的养殖场,可以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此次改革还取消了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改为备案制,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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