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前提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条件和办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需要满足年龄、国籍、户籍或学籍、学历、思想品德、普通话水平、身心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办理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 法律分析 一、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条件 1. 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且具有国籍的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行政区域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乡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3、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注: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只可提前到本科最后一个学期的春季批次申请。 4、思想品德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教师资格考试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3年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6、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合格。 二、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湘潭市人力资源考试与评价中心发布的《2021年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 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 5.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且从事小学教育满1年; 6. 申请初中教师资格,需具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按照不同类型教师资格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申请程序。如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有疑问,可登录湘潭市人力资源考试与评价中心官网进行查询,或咨询相关部门。 结语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需要满足年龄、国籍、户籍、学籍、学历、思想品德、普通话水平、身心素质等条件,办理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