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的,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